从教育部获悉,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财政部和教育部日前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14日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项政策的出台,在完善高校资助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等方面有积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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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崔邦焱介绍,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高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3年代偿资助完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40%。每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崔邦焱说,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严重违约者,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