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公共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12-10浏览次数:897

 为了进一步提高MPA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MPA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交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MPA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当、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华南农业大学MPA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7]2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2.具有丰富的公共管理实践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储备,具有一定研究能力;

3.了解MPA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MPA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指导方法;

4.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能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启发引导学员思考解决现实问题;

5.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

6.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按MPA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生,在学位论文方面进行指导;

7.自愿接受华南农业大学开展MPA教育的聘任。

二、聘任方法及程序

1.专家推荐。由华南农业大学MPA现任校内导师或校外导师,结合我校MPA办学特色和课程设置需求,推荐相关人员作为待聘校外导师人选;

2.资格审查。华南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对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备选导师;

3.专家评审。南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联合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备选导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最终聘请人选;

4.导师聘任。经审核确定的聘请人选,由南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到期后由聘任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三、MPA校外导师的权利

1.受聘导师有权持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受聘导师有权参与MPA学生复试、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等论文培养环节工作。

3.受聘导师有权按照按劳取酬原则收取相关酬劳(具体办法参照《公共管理学院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经费管理办法》2018)执行)。

四、MPA校外导师的义务

1.为MPA研究生创造条件,指导MPA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MPA学员的学位论文;

2.适时为华南农业大学MPA学员做讲座或参加学术活动;

3.适时安排部分MPA研究生参观考察、实习等实践环节;

五、MPA校外导师资格的考核

1.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

2.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办理;

3.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由华南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向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调查后终止资格;

4.恢复校外导师资格须重新聘任。

七、其他相关规定

1.聘任校外导师的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2.校外导师的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

八、附则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华南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