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暂行办法

发布者:张馨月发布时间:2017-12-20浏览次数:288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业分流暂行办法

2017121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一章      

二章  分流

第三章  分流学生

  专业志

  分流成绩

 

第六  分流录取

第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本科生专业分流(以下简称专业分流),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专业分流流学生由源专业分流至目标专业的过程。

  专业分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专业分坚持专业发展需要、学生自主选择、择优合理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学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学组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院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组长,各系主任为组员。

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决依照本办规定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解释本办法;

(三)就适用本法的规定产生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决定专业分流中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时,作出的决定或解释能影响分流学生的实体权利的,应当在该决定或解释生效前其进行公示。

  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理专业分流的具体事务,成员选由领导小组决定。

  专业分流按源专业分流学生只能分流至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

  以录取计划、专业志愿和分流成绩为基本依据。

  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

(二)填报常规志愿,申请学术成绩;

(三)整理并公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统计并示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分流

(四)分流填报征集志愿;

五)流录取初步结果;

(六)公布分流正式结果,上报学院业分流

  专业分流在第二标年上学期

专业分流的具体由领导小组,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办法所称标准学年是指学籍无异动学生就读的学年。前述学生就读的第一学年为第一标准学年,就读的第二学年为第二标准学年。

 

 

第二章  分流专业

 

  分流专业包括源专业和目标专业,名录根据高考与入学在同一年份的学籍无异动学生参加高考录取时学校规定专业名录确定

十一  专业是指分流学生专业分流前就读的大类专业,括:

一)双项源专业:对应2个目标专业的专业;

二)多项源专业:3上目标专业的专业。

十二  目标专业是指分流学生专业分流就读的具体专业或专业方向。

十三  领导小组应当在专业分流开始前确定目标专业取计划数。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之和应当大于或等于源专业分流学生人数。

十四  目标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一般以录取计划数为限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和专业分流的实际情况,目标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

目标专业可以在录取计划数以外录取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十五  工作小组应当分流学生填报常规志愿前公布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及目标专业取计划数。

 

 

第三章  分流学生

 

十六  流学生专业分流开始时籍在我院分流年级专业的本科生但是,列学生除外:

一)办理休学手续尚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二)学前已参加原就读年级专业分流并已确定就读的目标专业的学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属于分流学生的学生。

办法所称分流年级是指就读于第二准学年的学生就读的年级。

十七  分流学生包括

一)学籍无异动学生:入学后学籍未发生过动的学生。

二)学籍异动学生因转专业、复学等原因,学其他学院、年级专业异动专业的学生。

源专业内复学的分流学生,学前学籍在分流年级的,可以视为学籍无异动学生。

十八  分流学生分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和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下列学生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一)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二)留学生;

(三)领导小组定的其他可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

除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以外的分流学生为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十九  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录取开始前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内,分流学生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业志

 

二十  专业志愿是指分流学生意欲就读的目标专业分为常规志愿和征集志愿

二十一  常规志愿是由全体分流学生在分流取开始填报专业志愿。

专业的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报常规志愿的,当依次填报专业志愿数量由领导小组决定,一般不超过3。填的专业志愿数不足规定数的,在按照未填报的专业志愿序次投档时视为服从目标专业调配。

前款规定的学生以外的其他分流学生报常规志愿的,应当填报1专业志愿。

二十二  征集志愿是由部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后填报的专业志愿。

在根据常规志愿或前一次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录取后,若多项源专业应的目标专业中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在2以上,则最后一次档后未被录取的该源专业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填报征集志愿。但是,填报的常规志愿或前一次集志愿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本办法规定领导小组定应当填报的数量的,不得再填报集志愿。

款规定的学生填报集志愿,只能填报前款规定的尚未完成取计划的目标专业。填报的专业志愿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3

二十三  流学生应当照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专业志愿。分流学生填报的,视为服从目标专业调配。

专业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改。

业志愿的填报限、方式等事项由导小组决定。流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填报业志愿的,视为放弃填报。

二十四  流学生专业志愿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愿无效,由序在后志愿次递补:

(一)不是本人就读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

(二)名称与工作小组公布的目标专业名称不一致以致无法确定目标专业;

(三)因字迹不清因无法确定目标专业;

(四)本办法规定无法确定目标专业的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由顺序在后的专业志愿依次递补后,有有效的专业志愿的,视为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领导小组决定应填报的数量;没有有效的专业志愿的,视为分流学生未填报专业志愿。

二十五  流学生专业志愿数量超出本办法规定或领导小组当填报的数的,超出专业志愿无效

款规定的超出专业志愿按填报序确定。

 

 

第五章  分流成绩

 

二十六  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计算分流成绩。

二十七  分流成绩为业成绩与学术成绩之和

二十八  学业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学生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10+50

对由其他专业转入流年级源专业的流学生,应当将使用分流年级源专业适用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应当在第一标学年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计算的平均绩点确定为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二标准学年开始前有未读课程的,未修读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对源专业内复学分流年级的分流学生,应当将使用休学前就读年级该源专业适用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应当在第一学年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计算的平均绩点确定为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在第二标准学年开始前有未修读课程的,未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对源专业内分流年级但前就读的年级源专业适用的培养方案与分流年级源专业适用的培养方案有大差别的学生,或者因休学前就读的专业不再招生等而复学至流年级专业的学生,其第一标准学年平绩点的计算办法由领导小组决定。

用于计算第一准学年平均绩点课程因缓考等原因未取得考核成绩的,该课程考核绩按0分计算。

学生在参加用于计算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的课程考核时,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在计算平均绩点时,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业成绩由作小组计算。

本办法所称修读课程是指参加课程的教学活动并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有记录。

二十九  学术成绩学生在专业分流开始前在学术方面表现优秀而在算分流成绩所获得的加分,满分为10

术成绩的加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获得专业竞赛或专业活动奖励:国家级竞赛或活动名第一第四者别加10分、5分、3分、2分,省级竞赛或活动排名第一至第四者分别加8分、4分、2分、1分;

(二)主持创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别加5分、4分、2分、1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第三作者别加8分、4分、2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专业竞赛、专业活动和创新创业项目及其级别由领导小组认定。款第三项规定的核心期刊应当学术论文发表当年适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

学术成绩应当由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前申请领导小组定。流学申请学术成绩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学术成绩的申请期限、方式及证明材料的内容、种类、形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定。分流学生不在规定期限内或不按规定方式申请者不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术绩。学生提交证明材料后,领导小组认为证明材料有瑕疵的,可以要求当事学生补正,当事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补正;当事学生不按照规定补正的,视为放弃对相应项目学术成绩的申请。

三十  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录取开始前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流成绩。公示期内,分流学生对分流成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令工小组更改分流成绩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分流录

 

三十一  分流录取是指目标专业读的流学生和分流学生读的目标专业的过程。

三十二  分流录取采取志愿优先原则。

三十三  对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根据其填报的常志愿和征集志愿进行录取。录取时,按照其填报的业志愿顺序依次投档。每次投档后,在目标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录取,直至目标专业完成录取计划或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被录取完毕

对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取后就读的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有且1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将其录取至该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目标专业

三十四  对自主选择业学生,应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进行。录取时,按照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投档并将取至投档目标专业。

对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录取,应在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被录取完毕后进行。

三十五  对服从目标专业调配的分流学生,领导小组在综合考察其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分流成绩,以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实际录取人数等况基础上决定录取的目标专业。

领导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应当在非服从目标专业调配的分流学生被录取完毕后未完成录取计划的目标专业中定录取的目标专业。

三十六  工作小组应当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流录取初步结果。公示期内,流学生未对步结果出异议步结果应当确定为分流正式结果并公布。公示期内,流学生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令工作小组更改初步结果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领导小组可以决定批次或合批次公示流录取初步结果。但,分流录取正式果应当在分流录取完成后一并公

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流录取正式结果作为院专业分流报学校教务处。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八条  学时专业分流已经开始的流学生,分流办法由领导小组决定。中,学前后学籍均在分流年级学生,复学时分流录取尚未开始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十九条  高考与入学不在同一年份的学籍无异动学生,入学时或入学后,因学校政策调整,就读的源专业应的目标专业录有调整,可能减损其权益的,其分流办法由领导小组决定。

四十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四十一  本办法自201811起施但是,分流年级为2016的专业分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