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1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流专业
第三章 分流学生
第四章 专业志愿
第五章 分流成绩
第六章 分流录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本科生专业分流(以下简称专业分流),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分流是指分流学生由源专业分流至目标专业的过程。
第三条 专业分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专业分流坚持专业发展需要、学生自主选择、择优合理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任为组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决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解释本办法;
(三)就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产生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决定专业分流中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作出的决定或解释可能影响分流学生的实体权利的,应当在该决定或解释生效前对其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专业分流的具体事务,其成员人选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 专业分流按源专业分别进行,分流学生只能分流至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
第七条 专业分流以录取计划、专业志愿和分流成绩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专业分流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
(二)填报常规志愿,申请学术成绩;
(三)整理并公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统计并公示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分流成绩;
(四)分流录取,填报征集志愿;
(五)公示分流录取初步结果;
(六)公布分流录取正式结果,上报学院专业分流结果。
第九条 专业分流在第二标准学年上学期进行。
专业分流的具体日程由领导小组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标准学年是指学籍无异动学生就读的学年。前述学生就读的第一学年为第一标准学年,就读的第二学年为第二标准学年。
第二章 分流专业
第十条 分流专业包括源专业和目标专业,其名录根据高考与入学在同一年份的学籍无异动学生参加高考录取时学校规定的专业名录确定。
第十一条 源专业是指分流学生在专业分流前就读的大类专业,包括:
(一)双项源专业:对应2个目标专业的源专业;
(二)多项源专业:对应3个以上目标专业的源专业。
第十二条 目标专业是指分流学生在专业分流后就读的具体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专业分流开始前确定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之和应当大于或等于该源专业分流学生人数。
第十四条 目标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一般以录取计划数为限。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和专业分流的实际情况,决定目标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
目标专业可以在录取计划数以外录取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学生填报常规志愿前公布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
第三章 分流学生
第十六条 分流学生是指专业分流开始时学籍在我院分流年级源专业的本科生。但是,下列学生除外:
(一)已办理休学手续尚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二)休学前已参加原就读年级专业分流并已确定就读的目标专业的复学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属于分流学生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分流年级是指就读于第二标准学年的学生就读的年级。
第十七条 分流学生包括:
(一)学籍无异动学生:入学后学籍未发生过异动的学生。
(二)学籍异动学生:因转专业、复学等原因,学籍由其他学院、年级或专业异动至源专业的学生。
源专业内复学的分流学生,休学前学籍在分流年级的,可以视为学籍无异动学生。
第十八条 分流学生分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和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下列学生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一)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二)留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可以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
除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以外的分流学生为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录取开始前公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内,分流学生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专业志愿是指分流学生意欲就读的目标专业,分为常规志愿和征集志愿。
第二十一条 常规志愿是由全体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前填报的专业志愿。
多项源专业的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填报常规志愿的,应当依次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由领导小组决定,一般不超过3个。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规定数量的,在按照未填报的专业志愿序次投档时,视为服从目标专业调配。
除前款规定的学生以外的其他分流学生填报常规志愿的,应当填报1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 征集志愿是由部分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后填报的专业志愿。
在根据常规志愿或前一次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录取后,若多项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中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在2个以上,则最后一次投档后未被录取的该源专业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填报征集志愿。但是,填报的常规志愿或前一次征集志愿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本办法规定或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数量的,不得再填报征集志愿。
前款规定的学生填报征集志愿时,只能填报前款规定的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目标专业。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三条 分流学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专业志愿。分流学生无故不填报的,视为服从目标专业调配。
专业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
专业志愿的填报期限、方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分流学生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填报专业志愿的,视为放弃填报。
第二十四条 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志愿无效,由顺序在后的志愿依次递补:
(一)不是本人就读的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
(二)名称与工作小组公布的目标专业名称不一致以致无法确定目标专业;
(三)因字迹不清等原因无法确定目标专业;
(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无法确定目标专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的规定由顺序在后的专业志愿依次递补后,尚有有效的专业志愿的,视为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数量;没有有效的专业志愿的,视为分流学生未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五条 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超出本办法规定或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数量的,超出的专业志愿无效。
前款规定的超出的专业志愿按填报的顺序确定。
第五章 分流成绩
第二十六条 对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计算分流成绩。
第二十七条 分流成绩为学业成绩与学术成绩之和。
第二十八条 学业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学生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10+50。
对由其他专业转入分流年级源专业的分流学生,应当将使用分流年级该源专业适用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应当在第一标准学年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计算的平均绩点确定为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在第二标准学年开始前有未修读课程的,未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对源专业内复学至分流年级的分流学生,应当将使用休学前就读的年级该源专业适用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应当在第一学年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计算的平均绩点确定为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在第二标准学年开始前有未修读课程的,未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对源专业内复学至分流年级但休学前就读的年级该源专业适用的培养方案与分流年级该源专业适用的培养方案有较大差别的学生,或者因休学前就读的专业不再招生等而复学至分流年级源专业的学生,其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由领导小组决定。
用于计算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的课程因缓考等原因未取得考核成绩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分流学生在参加用于计算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的课程考核时,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在计算平均绩点时,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学业成绩由工作小组计算。
本办法所称修读课程是指参加课程的教学活动并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术成绩是学生在专业分流开始前因在学术方面表现优秀而在计算分流成绩时所获得的加分,满分为10分。
学术成绩的加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获得专业竞赛或专业活动奖励:国家级竞赛或活动排名第一至第四者分别加10分、5分、3分、2分,省级竞赛或活动排名第一至第四者分别加8分、4分、2分、1分;
(二)主持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项目分别加5分、4分、2分、1分;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加8分、4分、2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专业竞赛、专业活动和创新创业项目及其级别由领导小组认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核心期刊应当按照学术论文发表当年适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
学术成绩应当由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前申请,领导小组审定。分流学生申请学术成绩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学术成绩的申请期限、方式及证明材料的内容、种类、形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分流学生不在规定期限内或不按照规定方式申请的,或者不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术成绩。分流学生提交证明材料后,领导小组认为证明材料有瑕疵的,可以要求当事学生补正,当事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补正;当事学生不按照规定补正的,视为放弃对相应项目学术成绩的申请。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录取开始前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流成绩。公示期内,分流学生对分流成绩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更改分流成绩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分流录取
第三十一条 分流录取是指确定在目标专业就读的分流学生和分流学生就读的目标专业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分流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对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和征集志愿进行录取。录取时,按照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投档。每次投档后,在目标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录取,直至目标专业完成录取计划或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被录取完毕。
对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录取后就读的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有且仅有1个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将其录取至该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目标专业。
第三十四条 对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进行录取。录取时,按照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投档并将其录取至投档的目标专业。
对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录取,应当在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被录取完毕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服从目标专业调配的分流学生,由领导小组在综合考察其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分流成绩,以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和实际录取人数等情况基础上决定录取的目标专业。
领导小组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非服从目标专业调配的分流学生被录取完毕后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目标专业中决定录取的目标专业。
第三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当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流录取初步结果。公示期内,分流学生未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初步结果应当确定为分流录取正式结果并公布。公示期内,分流学生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更改初步结果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分批次或合批次公示分流录取初步结果。但是,分流录取正式结果应当在分流录取完成后一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分流录取正式结果作为学院专业分流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复学时专业分流已经开始的分流学生,其分流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决定。其中,复学前后学籍均在分流年级的学生,复学时分流录取尚未开始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高考与入学不在同一年份的学籍无异动学生,入学时或入学后,因学校政策调整,就读的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有调整,可能减损其权益的,其分流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分流年级为2016级的专业分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