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公布 根据2014年6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关于修改〈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2018年7月27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确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进行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规定属于测评具体项目的,可以比照本细则规定的最相类似的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但是应当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小组)核准。
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测评效果的现象。
第四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事实应当发生在测评年度。
测评年度以前发生的测评事实,经学院测评小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
(一)系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相关的测评事实;
(二)因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原因,测评当事人获得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的时间在测评年度;
(三)不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的测评事实显失公平或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
(四)未曾被作为其他年度的测评事实。
第五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的内容的,应当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实施办法规定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活动、竞赛、比赛、评比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参加单位,表彰、通报表扬的决定单位,官方媒体、项目的设立单位等(以下统称行为单位)应当属于下列单位:
(一)校内单位;
(二)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机构编制的单位;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
前款各项所列单位为可定级单位,其他单位为非定级单位。
第七条 测评事实是由可定级单位与非定级单位的共同行为引起的,除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测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类单位,适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需要认定级别的荣誉称号、活动、表彰、通报表扬、官方媒体、竞赛、评比、项目、比赛等(以下统称级别主体)的级别,除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其中,涉外级别主体的级别,学校有认定的,从其认定;学校没有认定的,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只能由可定级单位作出。
对级别主体的级别,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一)行为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作出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按照行为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主体的级别;
(二)行为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的授权,在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作出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主体的级别;
(三)下级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行为单位名义作出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下级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主体的级别。
多个行为单位共同作出涉同一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分别认定各行为单位所对应的级别,再将其中最高者认定为该级别主体的级别。
第九条 级别主体的下列级别中,各项内所列级别应当适用相同的评分标准:
(一)甲级:国际级;
(二)乙级:国家级;
(三)丙级:战区级、省级、部级、军级;
(四)丁级:地级、厅级、师级、校级;
(五)戊级:县级、处级、团级、院级。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实施办法所称市,是指地级市,其对应的级别主体的级别应当适用丁级的评分标准。
第十条 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团体,是指2人及2人以上的团队。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的范围,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第二章 德育加扣分
第一节 获得荣誉称号加分
第十一条 测评当事人获得可定级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第(1)目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乙级、丙级、丁级、戊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第十二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获得可定级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第(2)目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乙级、丙级、丁级、戊级团体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该目规定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十三条 测评当事人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加0.05分:
(一)可定级单位授予的戊级以下的荣誉称号;
(二)非定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获得前款规定的荣誉称号的,加0.03分。
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十四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加分的,加分所依据的荣誉称号不包括基于综合测评结果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节 承担社会工作加分
第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相当于学院学生会副职负责人的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的职务的,加2分。
前款规定的相当于学院学生会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第十六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二级学生组织除干事以外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职负责人的,加1.6分;
(二)担任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三)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3分;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前款规定的学院二级学生组织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第十七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年级管理委员会或年级工作委员会的职务的,加1.5分。
第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团委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职务、直属学生组织干事以外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委员或直属学生组织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5分;
(二)担任直属学生组织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第十九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除干事以外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第二十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军训教官团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副职负责人,内设一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二)担任内设二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第二十一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除学校团委、学校学生会、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校军训教官团以外的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职负责人的,加1.6分;
(二)担任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三)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3分;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前款规定的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测评当事人在学校学生社团担任职务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分的,测评当事人担任职务的时间应当满一个任期。不满一个任期但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未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不加分。
第二十三条 测评当事人非因职务原因在专项工作中承担事务性工作且未获得物质性报酬的,加0.1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5分。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作,是指由院内单位主办或组织参与的活动或工作。
第三节 参加活动加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所称学校等部门,是指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位;所称活动,是指竞赛活动;所称参加活动,是指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下列活动并获奖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的加分标准加分:
(一)由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位或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主办的除主题教育活动和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网络文化等活动以外的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
(二)由除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以外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单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主办的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但未获奖的,加0.1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5分。
第二十七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并获奖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第二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但未获奖的,加0.05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二十九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下列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加0.05分:
(一)可定级单位主办的戊级以下的活动;
(二)非定级单位主办的活动。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前款规定的活动并获奖的,加0.03分。
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三十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设定名次的奖项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的各等次的加分标准分别加分:
(一)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按照一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二)获得第三名至第五名的,按照二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三)获得第六名至第八名的,按照三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四)获得第九名或第九名以后的名次的,按照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的,或者是非等次、非名次类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的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测评当事人不能证明获得的奖项设定有等次或名次的,应当认定为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项所称参加活动,是指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由可定级单位主办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测评当事人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项规定的活动的,每满2小时加0.05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项所称活动,是指竞赛活动;所称参加活动,是指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或其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项规定的活动并获得规定的表彰奖励的,准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加分标准或确定加分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以观众等非参赛者、非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可定级单位主办的活动的,加0.03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3分。
第四节 其他加分与扣分
第三十六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4项所称受到表彰和通报表扬,是指受到表彰或受到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5项所称发表作品,是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非专业学术论文类作品。
第三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非学术性著作的,加4分。
第三十九条 测评当事人被选举为学院党的代表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出席大会的,加0.2分。
具有前款规定的代表身份的测评当事人无故缺席大会的,扣0.2分。
第三章 智育加分与体育加分
第一节 智育加分
第四十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加分的,在使用规定的检索工具时,应当使用专业学术论文发表时的最新版。
第四十一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所称与专业有关的著作,是指学术性著作。
第四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所称参加竞赛,是指以参赛者身份参与竞赛;所称获得科研成果,是指申报科研课题并获得除专业学术论文、专利、学术性著作以外的科研成果且参与科研成果评比。
第四十三条 参加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国际级竞赛或评比的,应当由可定级单位作为组织参加单位。
第四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评比并获得优秀奖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戊级竞赛或评比,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0.3分。
第四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评比但未获奖的,加0.15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75分。
第四十六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所称团体项目负责人,是指竞赛团队或科研课题组的主持人或排名第一的成员。
竞赛团队或科研课题组的下列成员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团体项目主要成员:
(一)甲级竞赛或课题,排名第二至第十的成员;
(二)乙级、丙级竞赛或课题,排名第二至第八的成员;
(三)丁级、戊级竞赛或课题,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戊级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戊级评比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获得一等奖的,负责人加2分,主要成员加1分;
(二)获得二等奖的,负责人加1分,主要成员加0.5分;
(三)获得三等奖的,负责人加0.5分,主要成员加0.3分;
(四)获得优秀奖的,负责人加0.3分,主要成员加0.1分;
第四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评比并获得优秀奖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甲级竞赛或评比,负责人加4分,主要成员加2分;
(二)乙级竞赛或评比,负责人加2分,主要成员加1分;
(三)丙级竞赛或评比,负责人加1分,主要成员加0.5分;
(四)丁级竞赛或评比,负责人加0.5分,主要成员加0.3分;
(五)戊级竞赛或评比,负责人加0.3分,主要成员加0.1分。
第四十九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评比但未获奖的,加0.08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4分。
第五十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设定名次的奖项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各等次的加分标准分别加分:
(一)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按照一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二)获得第三名至第五名的,按照二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三)获得第六名至第八名的,按照三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四)获得第九名或第九名以后的名次的,按照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依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的,或者是非等次、非名次类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测评当事人不能证明获得的奖项设定有等次或名次的,应当认定为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
第五十一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下列科技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或者获得除专业学术论文、专利、学术性著作以外的科研成果且参与下列科研成果评比并获奖的,加0.05分:
(一)可定级单位主办的戊级以下的竞赛或评比;
(二)非定级单位主办的竞赛或评比。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前款规定的竞赛并获奖,或者获得前款规定的科研成果且参与前款规定的科研成果评比并获奖的,加0.03分。
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五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所称相应级别,是指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三等奖的加分标准;所称标准(1)、(2)、(3),分别是指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加分标准;所称其他科研成果,是指学术性著作。
第五十三条 测评当事人或其所在的团体未申报科研课题但获得除专业学术论文、专利、学术性著作以外的科研成果并以参评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评比的,准用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5项所称市,是指直辖市。
第五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以团队负责人身份参与戊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加0.5分;以团队其他成员身份参与的,加0.3分。
第五十六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5项、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所称团队负责人,是指项目团队的主持人或排名第一的成员;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5项所称团队参赛成员,是指项目团队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成员。
第五十七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所称团队负责人,是指团队的主持人或排名第一的成员;所称团队其他核心成员,是指团队除负责人以外对实体的入驻或成立起重要作用,或者对实体的运作负重要责任的其他成员。
第五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调研活动的,加0.03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5分。
第二节 体育加分
第五十九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参加体育比赛,是指以运动员、教练等参赛者身份参与有关下列体育运动的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竞赛:
(一)竞技类体育运动;
(二)智力体育运动;
(三)阳光体育运动。
第六十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是指直辖市。
第六十一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加分标准,适用于团体项目的参赛者,不适用于参赛者所在班级等其他团体的成员。
第六十二条 测评当事人以运动员、教练等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法办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比赛中的下列比赛并取得名次的,个人项目加0.02分,团体项目加0.01分:
(一)可定级单位主办的戊级以下的比赛;
(二)非定级单位主办的比赛。
依照前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分。
第六十三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参赛者团体获得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比赛的团体总分名次的,应当按照该款规定的团体项目相应级别和名次的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第六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获得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比赛的精神文明奖等荣誉称号类奖项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丙级及丙级以上的比赛,加0.5分;
(二)丁级比赛,加0.15分;
(三)戊级比赛,加0.1分。
前款规定的团体应当为比赛主办方确定的精神文明奖等荣誉称号类奖项的参评团体。
第四章 测评及评优的实施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一节 测评及评优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
(一)测评事实在测评当事人所属年级范围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的;
(二)测评事实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
(三)实施办法或本细则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
(四)学院测评小组认为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测评当事人、测评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本细则所称测评单位,是指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测评小组)和学生班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评议小组)。
第六十六条 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测评事实的内容和发生时间。证明材料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的,以材料的生成时间为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既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又没有载明材料的生成时间的,不得作为证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 测评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班评议小组进行的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前提供;测评单位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年级测评小组进行的材料复核工作完成前提供。
第六十八条 学院测评小组可以决定按年级分别公示测评结果。
第六十九条 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所称工作日,分别是指自测评结果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和学院测评小组收到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
第七十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公示更改后的测评结果的,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由学院测评小组决定。
第二节 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分年级分专业进行。
同一年级各专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名额应当分别占各专业参加测评的学生人数的1%、10%、17%。但是,由此产生各专业同等次奖学金的合计名额多于或少于该等次奖学金年级总名额的情形的,学院测评小组应当在综合考虑各专业学生人数比例、人数较少专业的保底名额等因素基础上,在各专业中重新分配该等次奖学金的名额。
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的测评成绩排名应当分别位于各年级各专业测评成绩总排名的1%、11%、28%以前。但是,有前款但书情形的,相应调整测评成绩的排名范围。
测评成绩排名符合前款规定的获得各等次奖学金所需排名的测评当事人,因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学校规定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的其他情形而不能申报奖学金的,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款规定的获得各等次奖学金所需排名以后的测评当事人可以依次递补申报奖学金。
本条所称专业,不包括专业方向。
本条第三款所称以前,包括本数;第四款所称以后,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学院测评小组可以决定按年级分别公示奖学金申报名单。
第七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所称工作日,是指自奖学金申报名单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
第七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公示的奖学金申报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测评小组申请复议。学院测评小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决定内容告知复议申请人。
学院测评小组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变更奖学金申报名单的,应当公示变更后的名单;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由学院测评小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