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张馨月发布时间:2019-05-01浏览次数:319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4月8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第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章程与名称

第二节  机    构

第三节  指导老师

第四节  成    员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登    记

第三节  运    作

第四节  解    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组织的管理,保障学生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学生组织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组织的设置管理和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学校或学生组织的章程对学生组织的设置管理和运行管理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组织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登记、运作或解散,由我院学生组成的履行一定职责的人员集合体。

第四条  学生组织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负责学生组织的管理,决定学生组织设置和运行中的事项。

学院团委在学工办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组织的登记等事务。

第六条  未根据国家或学校关于学生组织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的人员集合体不得以学生组织的名义运作。

非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或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学生组织的名义行事。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章程与名称

第七条  学生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章程。国家、学校或学院对学生组织的章程的必要性、内容、形式、制定或修改程序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组织的章程及其修正案,应当经学工办核准。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学生组织的章程或其修正案应当由代表大会等会议通过的,提交会议讨论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当经学工办核准。

第八条  学生组织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组织的名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学校和学院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与学生组织的职责相一致,准确反映学生组织的特征;

(三)不得冠以“华南农业大学”、“华农”等字样。

学生组织的名称及其变更,应当经学工办核准。

第二节  机    构

第九条  学生组织包括下列类型:

(一)事务组织:协助学院或学院内设机构处理专项业务工作或履行专项管理职能的学生组织;

(二)兴趣团队:发展学生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组织。

学生组织的类型由学工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

第十条  学生组织设置3个级别,最高为一级。学生组织的级别由学工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

事务组织根据职责的综合性、重要性等因素设置为一级或二级;兴趣团队一般设置为三级,确有必要设置为较高级别的,由学工办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可以独立设置或依附设置。学生组织的设置方式由学工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

一级学生组织应当独立设置。二级学生组织一般应当独立设置,确有必要的,学工办可以决定依附设置于一级学生组织。三级学生组织一般应当依附设置于一级学生组织或其工作部门,或者二级学生组织,确有必要的,学工办可以决定独立设置。

前款规定的被依附的学生组织或其工作部门为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由学工办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组织可以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学生组织分支机构的地位,由学工办决定。

第十三条  一级、二级学生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但是,一级学生组织的工作部门不得超过20个,二级学生组织的工作部门不得超过10个。工作部门以一个层级为限。

第十四条  学工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学生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学生组织的主要职责由学工办决定。

 

第三节  指导老师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学生组织应当配备指导老师。依附设置的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由管理单位的指导老师担任。指导老师应当是我院教职工。

指导老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学生组织的章程的规定,兼任学生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指导老师是具体管理学生组织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管理学生组织的下列事务:

(一)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的拟定;

(二)名称变更方案草案的拟定;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学生干部的职务设置、选拔任用和教育培养;

(五)参与性成员的招收和管理;

(六)印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七)经费的预算、收支和报销;

(八)工作或活动的策划和开展;

(九)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的提出;

(十)解散申请的提出及解散的善后事宜的处理;

(十一)学校和学院规定应当由指导老师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一般配备1名指导老师,由学工办成员担任;确有必要由非学工办成员的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的,应当配备2名指导老师,分别由非学工办成员的教职工和学工办成员担任,前者为第一指导老师,后者为第二指导老师。

第一指导老师是具体管理学生组织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管理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务。

第二指导老师应当参与管理学生组织的下列事务:

(一)工作中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事项的审批;

(二)负责人的人选;

(三)由学工办负责审批拨付的学院经费的预算、收支和报销;

(四)学院规定应当由第二指导老师参与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一指导老师与第二指导老师对前款规定的事务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积极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学工办决定。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的人数、人选和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由学工办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学工办提出设立学生组织的申请前,或者学工办在决定指导老师的人选前,应当征求拟担任指导老师的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不负责任,可能导致发生管理事故或导致发生轻微管理事故的,学工办应当责令指导老师改正;指导老师不改正的,学工办可以撤换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管理事故的,学工办应当撤换指导老师。

学工办依照前二款的规定撤换第一指导老师的,应当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可以提出辞职。指导老师提出辞职的,应当向学工办提出,由学工办审批。学工办同意辞职的,应当同时决定新任指导老师的人选;不同意辞职的,应当告知指导老师理由,指导老师应当继续履职。

 

第四节  成    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成员,成员应当为我院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组织成员中,负责事务性工作的成员为学生干部,包括学生组织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当于负责人的学生干部等。

前款规定的相当于负责人的学生干部职务由学生组织提出,学工办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一级、二级、三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编制人数分别不得超过250人、120人、10人。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的实有人数不得超过其编制人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职务类别及对应的职务如下:

(一)甲类:一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二)乙类:一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三)丙类:一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二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四)丁类:一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二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五)戊类:二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六)己类:二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七)庚类:一级、二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组织甲乙丙类学生干部、独立设置的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人选由指导老师提名,学工办决定;其他学生干部的人选由指导老师决定。

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学生组织的章程的规定,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应当由代表大会等会议选举或决定产生的,甲乙丙类学生干部、独立设置的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的人选由指导老师提名,学工办决定;其他学生干部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的人选由指导老师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属于学生组织成员中的参与性成员:

(一)学生组织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章程的规定招收的不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会员;

(二)兴趣团队成员中除负责人以外的队员;

(三)其他不负责事务性工作的学生组织成员。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设立:

(一)组建设立:学工办作出组建决定,设立学生组织;

(二)核准设立:申请人提出申请,学工办核准设立学生组织。

第三十条  学工办决定组建学生组织的,应当在作出组建决定的同时核准或决定学生组织的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主要职责;

(三)类型;

(四)级别;

(五)设置方式;

(六)指导老师的人数和人选。

学工办决定组建学生组织的,除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决定学生组织的事项外,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情况,在作出组建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及时核准或决定学生组织的下列事项:

(一)章程或章程草案;

(二)管理单位;

(三)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的地位;

(四)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

学工办作出组建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设立之日。

第三十一条  除学工办以外的学院内设机构或我院教职工可以申请设立学生组织;我院学生可以申请设立兴趣团队。

依照前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人员为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学生组织的,应当向学工办提出并提交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

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学生组织的理由及运作设想;

(二)学生组织的名称草案;

(三)学生组织的主要职责草案;

(四)拟定的学生组织的类型;

(五)拟定的学生组织的级别;

(六)拟定的学生组织的设置方式;

(七)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的拟定人数和人选;

(八)学工办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还应当根据拟设立的学生组织的工作需要和现实情况,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组织的章程草案;

(二)拟定的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

(三)拟定的学生组织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的地位;

(四)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草案;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工办应当自收到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学工办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同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核准或决定学生组织的有关事项;作出不核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学工办作出核准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设立之日。

 

第二节  登    记

第三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学生组织或依附设置的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学生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团委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填报设立登记信息表。

设立登记信息表的格式由学院团委决定,应当包括有关学生组织的下列项目:

(一)名称;

(二)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的章程;

(三)主要职责;

(四)类型;

(五)级别;

(六)设置方式;

(七)管理单位;

(八)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的地位;

(九)实行“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的有关情况;

(十)工作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十一)指导老师的基本信息;

(十二)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

(十三)学生干部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

(十四)甲乙丙类学生干部、独立设置的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十五)参与性成员的实有人数;

(十六)印章底样;

(十七)学工办要求登记的其他信息。

申请设立登记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项目应当填报,其余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填报的项目是须经学工办核准或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填报学工办核准或决定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组织有关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项目的信息变更的,独立设置的学生组织或依附设置的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由学院团委规定。

 

第三节  运    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组织设立后,经学工办批准,可以制作和使用印章。印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违反学校和学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或活动,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章程和主要职责的规定,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组织应当加强对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教育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学生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加强对参与性成员的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组织的工作经费来源包括:

(一)学院拨付的经费;

(二)符合规定的赞助经费;

(三)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向成员收取的经费;

(四)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经费。

学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的合规、高效、节约利用。

 

第四节  解    散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组织可以解散,但是国家、学校或学院规定不能解散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散:

(一)撤销解散:学工办作出撤销决定,解散学生组织;

(二)核准解散:学生组织提出申请,学工办核准解散学生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工办决定撤销学生组织的,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对学生组织解散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

学工办作出撤销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解散之日。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组织申请解散的,应当向学工办提出并提交解散学生组织申请书。

解散学生组织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解散学生组织的理由;

(二)拟定的对学生组织解散的善后事宜的安排;

(三)学工办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学生组织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工办应当自收到解散学生组织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学工办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同时对学生组织解散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作出不核准决定的,应当告知学生组织理由,学生组织应当继续运作。

学工办作出核准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解散之日。

第四十六条  学生组织解散后,指导老师和负责人应当按照学工办的决定处理善后事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学工办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的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的结束日是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或者在寒暑假内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次日,或者寒暑假结束日的次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学生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学院团委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