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张馨月发布时间:2019-05-01浏览次数:154

公共管理学院生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201948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6次会议通过

    


一章      

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章程与名

二节      

三节  导老师

四节      

  运行管理

第一节      

第二节      

三节      

第四节      

第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组织管理,保障学生组织确的政方向,促进学生组织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组织的设置管理和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家、学校或学生组织章程学生组织的理和运行理有规定的,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办法所称学生组织照本办法的规定立、登记、运作或解散,我院学生组成的行一定职责的人员集合体。

  学生组织当坚持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精简高、科学规范原则。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下简称学工办)负责学组织的管理,决定学生组织设置和运行中的事项。

院团委在学工办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组织的登记等事务

  未根据国家或学校关于学生组织的规定,或未依照办法的规定立的人员集合体不得以学生组织的名义运作。

学生组织指导老师或成员,未授权不得以学生组织名义行事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章程与名称

  学生组织根据工作需制定章程。国家、学校或院对学生组织章程必要性、内容、形式、制定或修改程序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组织的章程其修正案,应当学工办核准。根据国家学校学院的规定,学生组织的章程其修正案应当由代表大会等会议通过的,提交会议讨论的章程草案章程正案草案应当经学工办核准。

  生组织应当有范的名称。学生组织的名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学校学院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违反公序

(二)与学生组织的职责相一致,准确反映学生组织的特征;

(三)不得冠以“华南农业大学”、“华农”等字样。

生组织的名称及其变更,应当经学工办核准。

第二节  机    构

  学生组织列类

(一)事务组织:协助院或学院设机构处理专项业务履行专项管理职能的学生组织

(二)兴趣团队:展学生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组织。

生组织的类型由学工办照本办法的规定定。

  学生组织设置3级别为一级。学生组织的级别由学工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

务组织根据职责的综合性、重要性等因素设置为一级或二级;兴趣团队一般设置为三级,确有必要设置较高的,由学工办决定。

十一  生组织可以独立设置或依附设置。生组织的设置方式由学工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

一级学生组织应当独立设置。二学生组织一般应当独立确有必要的,学工办可以决定依附于一级学组织。三级学生组织一般应当附设于一级学生组织或其工作部门,或者二级学生组织,确有必要的,工办可以决定独立设置。

款规定的被依附的学生组织或其工作部门为生组织的管理单位。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由学工办决定。

十二  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组织可以作为学校关机构或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生组织分支机构的地位,由学工办决定。

十三  一级、二级生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干工作部门。但,一级学生组织的工作部门不得超过20,二级学生组织的工作部门不得超过10门以一层级为限。

十四  工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学生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模式。

十五  学生组织当有明确的职责。学组织的主要职责学工办决定

 

第三节  指导老师

十六  立设置的学生组织应当备指导老师。附设的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由管理单位的指导老师担任。指导老师应当是我院教职工。

导老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生组织章程的规定,兼任学组织的负责人。

十七  导老师是体管理学生组织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学生组织的下列事务:

(一)章程草案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定;

(二)名称变更案草案的拟定;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学生干部的职务设置、选拔任教育养;

(五)参与性成员的收和管理;

(六)印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七)经费的预算支和报销;

(八)工活动策划和开

(九)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的提出;

(十)解申请的提出解散事宜的处理;

(十一)学校和学院规定应当由指导老师管理的其他事务。

十八  学生组织一般配1指导老师由学工办成员担任;有必要由学工办成员工担任导老师的,应当配备2老师,分别由非学工办成员的教职工和学工办成员任,前者为第一指导老师,后者为第二指导老师。

一指导老师是具体管理学生组织的第一责任,应当管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务。

二指导老师应当参与管理生组织的下列事务:

(一)工作中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全等事项的审批

(二)负责人的人选

(三)由学工办负责批拨付的学院经费预算、支和报销;

(四)学院规定应当由二指导老师参与管理的其他事务。

一指导老师与第二指导老师前款规定的事务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积极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学工办决定。

十九  指导老师的人数人选和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由学工办决定。

二十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工办出设立学生组织申请前,者学工办在决定指导老师的人选前,应当征求担任指导老师的当事人的意见。

二十一  指导老师不负责任,可能导致发生管理事故或导致发生轻微管理故的,学工办应当责令指导老师改正;指导老师不改正的,学工办可以撤指导老师。

导老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大管理事故的,学工办应当撤换指导老师。

学工办依照前二款的规定撤换第一指导老师的,应当报学院党委备案。

二十二  指导老师可以出辞职。指老师出辞职的,应当向学工办提出,由学工办批。学办同意辞职的,应当同时定新指导老师的人选;不同意辞职的,当告知指导老师理由,导老师应当继续履职。

 

第四节  成    员

二十三  学生组织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成,成员应当为我院生。

二十四  学生组织成员中,负责事务性作的成员为学生干部包括学生组织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当于负责人的学生干部等。

款规定的相当于负责人的学生干部职务生组织提出,学工办核准

二十五  一级、二级、三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编制人数分别不得超过250人、12010人。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的实有人数不得超过其编制人数。

二十六  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职务类别及对应的职务如下:

(一)甲类:一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二)乙类:一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三)丙类:一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二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四)丁类:一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二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五)戊类:二学生组织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相当于正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六)类:二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学生干部

(七)庚类级、二级学生组织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三级生组织负责人。

二十七  学生组织甲乙丙生干部、独立设置的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人选由指导老师提名,工办决定;其他学生干部的人选由指导老师决定。

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学生组织的章程的规定,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应当代表大会等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甲乙丙生干部、独立设置的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的人选由指导老师提名,学工办决定;其他学生干部选人或被提名人的人选由指导老师决定。

二十八  下列人员属于学生组织成员中的参与性成员:

(一)学生组织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章程的规定收的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会员

(二)兴趣团队员中负责人以外的员;

(三)其他不负责事务性工作的学生组织成员。

 

 

第三章  运行管

第一节  设    立

二十九  学生组织通过下列方式立:

一)组建设立:学工办定,设立学生组织;

二)核准设立:申请人提出申请,学工办核准立学生组织

三十  学工决定组建生组织的,应当在作组建决定的同时准或定学生组织的下列事项:

一)

(二)主要职责;

(三类型;

(四)

(五)设置方式;

(六)指导老师的人选

学工决定组建学生组织的应当照前款的规定定学生组织的事项,还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情况,在作出组建决定的同时或后及时核准或决定学生组织的下列事项:

(一)章章程草案;

(二)管理单位;

(三)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的地位;

(四)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

学工办作出组建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立之日。

三十一条  除学工外的学院内设机构或我院教职工以申请立学生组织;我院学生以申请设立趣团队。

照前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人员为申请人。

三十二  申请人申请设立学生组织的,应当向学工办提交立学生组织申请书。

立学生组织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学生组织的理由及运作

(二)学生组织的名称案;

(三)学生组织的主要职责案;

(四)拟定的学生组织的类型

(五)拟定的学生组织的级别;

(六)拟定生组织的设置方式;

(七)学生组织指导老师的拟定人数人选;

(八)学工办要求明的其他事项

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还应当根据拟设立的学生组织的工作需要和现实情况,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组织的程草案;

(二)拟定的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

(三)拟定的生组织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的地位;

(四)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草案;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明的他事项

三十三  学工办应当收到立学生组织申请书之日60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学办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同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准或决定学生组织关事项作出不核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工办作出核准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设之日。

 

第二节  登    记

三十四  置的生组织依附设置的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应当自生组织设立之日起30内向学院团委申请设立登记

三十五  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填报设立登记信息表

登记信息表的格式学院团委决定,应当包括有关学生组织下列项目:

(一)名称;

(二)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的规定,或者依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的章程;

(三)主要职责;

(四)类型;

(五)级别;

(六)设

(七)管理单位;

(八)作为学校有关机构或团体在学院的分支机构的地位;

(九)实“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的有关情况

(十)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十一)指导老师的基本信息;

(十二)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组织负责人的方案;

(十三)学生干部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

(十四)甲乙丙类学生干部、独立设置的三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基本息;

(十五)参与员的实有人数;

(十六)印章底样;

(十七)学工办要求登记的其他信息。

申请登记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项、第十规定项目应当填报,其余各项规定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照本办法的规定,填报的目是经学工办核准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填报学工办核准决定的内容。

三十六  学生组织有关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列项目的信息变更的,立设置的学生组织或附设置的学生组织的管理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更登记的具体要求由学院团委规定。

 

第三节  运    作

三十七  学生组织设立后,学工办批准,可以制作和使用印章。印制作、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律、法规或规章,不得违反学校和学关于印管理的规定。

三十八  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活动,应当坚持正确的治方向,符合章程主要职责的规定,促进园文化建设和长成才,得违反律、法规或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学院有关规定。

三十九  生组织应当强对学生干的选拔任用和教育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作能力。

生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学校学院的规定,加强对参与性成员的管理。

四十  学生组织的源包括:

(一)学院拨付的经费;

(二)符合规定的赞助经费;

(三)经学校或学院批准成员收取的费;

(四)学校或学院规定的他经费。

学生组织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工作经费合规、高效、节约利用。

 

第四节  解    散

四十一  生组织可以但是国家、学校学院规定不能解散的除外。

四十二  学生组织通过下列方式解散

一)撤销解散:学工办撤销决定,解散学生组织;

二)核准解散学生组织提出申请,学工办核准解散学生组织

四十三  学工决定撤销学生组织的,应当在作销决定的同时对学生组织解散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

学工办作出撤销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解散之日。

四十四  学生组织申请解散的,应当向学工办提交解散学生组织申请书。

解散学生组织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解散学生组织的理由;

(二)拟定的对生组织散的后事宜的安排

(三)学工办要求明的其他事项

(四)学生组织认为需要明的他事项

四十五  学工办应当收到解散学生组织申请书之日60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学办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同对学生组织解散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作出不核准决定的,应当告知学生组织理由学生组织应当继续运作。

工办作出核准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解散之日。

四十六  学生组织解散后,指导老师和负责人当按照学工办的决定理善后事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学工办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四十七  办法规定的期间的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的结束日是法定节假日或公休的,者在寒暑假内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次,或者寒暑假结束日的次日。

四十八  本办法自201991起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的学生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内,依照本办法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学院团委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