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学工〔2020〕1号
为了明确过渡时期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及评优)应当适用的规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起草了《公共管理学院过渡时期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适用规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制定规章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全院师生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
自2011年以来,学院开展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一直以《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基本依据。前者由学校制定并公布实施,是后者的根据性文件;后者由学院制定并公布实施,是前者的配套性文件。其间,实施办法几经修订,实施细则亦随之作相应的修改或修订。
2020年7月25日,学校党政办公室印发了《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农党发〔2020〕38号),显示学校已于2020年7月23日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相较于修订前的实施办法(“旧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两点重大变化:一是在测评体系中,于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外新增美育测评和劳育测评;二是删除了所有关于加分测评具体项目的规定,改由学院对加分测评具体项目作全面规定。
由于实施办法作了上述重大修订,实施细则应当随之作全面修订,否则无法配套适用。考虑到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是要对所有测评具体项目作全面梳理,包括对测评具体项目的内容、分值作出厘定增删,需要在耗费较长的时间、较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方可进行,因此,很难在今年9月之前完成。由于“新办法”第29条规定,其将自2020-2021学年度开始实施,若实施细则的修订不能在今年9月前完成,则按规定至少2020-2021学年度综合测评及评优无法适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为了解决上述实施细则修订前综合测评及评优的需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学工办在认真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拟作为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的暂行依据。
二、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总的指导思想,是对综合测评及评优中的总括性内容、程序性内容、说明性内容、关于扣分的实体性内容适用“新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关于加分的实体性内容适用“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的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1)征求意见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第1条);(2)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的含义。明定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是指自“新办法”规定适用的测评年度起至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后规定适用的测评年度的前一测评年度止的综合测评及评优(第2条);(3)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的依据。明定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的依据是“新办法”、“旧办法”和实施细则(第3条);(4)综合测评及评优各项内容对规范的具体适用(第4条至第19条);(5)施行日期(第20条)。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全院师生可以在2020年8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25963855@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投至院楼17号楼喻啸老师的邮箱。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公共管理学院过渡时期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适用规范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过渡时期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以下简称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应当适用的规范,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是指自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23日修订后规定适用的测评年度起至《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后规定适用的测评年度的前一测评年度止的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
第三条 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适用由《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农党发〔2020〕38号)于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由《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农党发〔2017〕46号)于2017年7月29日印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关于总则,适用“新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测评体系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适用“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德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德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德育基础分,德育互评分,适用“新办法”第五条除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七条 关于德育素质加分,适用“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除第3项、第8项规定以外,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德育扣分,适用“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智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智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智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六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条 关于智育创新能力加分,适用“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体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体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体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七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体育竞赛加分,适用“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美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美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美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八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美育活动加分,适用“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末段,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劳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劳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劳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九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劳育实践加分,适用“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项,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分,测评当事人德育素质加分、智育创新能力加分、体育竞赛加分、美育活动加分、劳育实践加分等部分的成绩超过“新办法”规定的分值的,应当将测评当事人该部分的成绩减至“新办法”规定的分值。
第十八条 关于奖项设置与评优条件、测评及评优实施、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附则,适用“新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的规定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所称实施办法,是指“旧办法”。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细则引用的“旧办法”条文的序号在“新办法”中已经调整的,实施细则对该条文的引用应当理解为是对“新办法”相应的条文的引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