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学工发〔2020〕1号
《公共管理学院过渡时期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适用规范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8月24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第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公共管理学院过渡时期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适用规范暂行规定
(2020年8月24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明确过渡时期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以下简称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应当适用的规范,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是指自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23日修订后规定适用的测评年度起至《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后规定适用的测评年度的前一测评年度止的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
第三条 过渡时期综合测评及评优,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适用由《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农党发〔2020〕38号)于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由《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农党发〔2017〕46号)于2017年7月29日印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关于总则,适用“新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测评体系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适用“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德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德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德育基础分,德育互评分,适用“新办法”第五条除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七条 关于德育素质加分,适用“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除第3项、第8项规定以外,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德育扣分,适用“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智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智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智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六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条 关于智育创新能力加分,适用“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体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体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体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七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体育竞赛加分,适用“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美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美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美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八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美育活动加分,适用“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末段,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劳育测评的主要考察内容,劳育测评成绩的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劳育基础分,适用“新办法”第九条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劳育实践加分,适用“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旧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项,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分,测评当事人德育素质加分、智育创新能力加分、体育竞赛加分、美育活动加分、劳育实践加分等部分的成绩超过“新办法”规定的分值的,应当将测评当事人该部分的成绩减至“新办法”规定的分值。
第十八条 关于奖项设置与评优条件、测评及评优实施、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附则,适用“新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的规定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所称实施办法,是指“旧办法”。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细则引用的“旧办法”条文的序号在“新办法”中已经调整的,实施细则对该条文的引用应当理解为是对“新办法”相应的条文的引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