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0〕117号
一、为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考核目的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已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三、考核资格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考核严格与学籍注册挂钩。只有学籍状态为“正常注册”的研究生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未“正常注册”者,不得参加考核。
未经批准,研究生未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可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实验设计、口试等多种方式。学位课原则上采用笔试,其中考察知识部分须采用闭卷,考察能力部分可采用开卷或其他考核方式。
五、试题要求
各门课程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决定,试题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深浅份量要适中。
六、组织考试与监考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公共课(公共英语和政治理论课)的考核安排由研究生处和开课学院商定后通知有关学院,考核方式为笔试的专业课考核安排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商定后通知考生,并于考前提前5个工作日报研究生处备案。
考试安排一律于考试前一周内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报研究生处并通知研究生。
开课学院要加强考试纪律教育,负责期末考试宣传教育,做好命题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做好考试监督检查,做好考核质量检查和分析总结。
开课学院负责组织监考工作。每个考场(不超过60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开课学院要按照研究生处的通知派出监考员协助对公共课程的监考工作。
期末考试期间,在教学大楼设立总监考办公处,由学校、学院和有关部处领导担任考场的总监考和副总监考,负责处理当天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
七、成绩评定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真实性,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较多修读人数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格。
八、成绩录入与存档
硕士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完成试卷的评卷工作,并在网上完成成绩录入。网上录入成绩并核对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试卷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博士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试卷的评卷工作,并在网上完成成绩录入。网上录入成绩并核对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试题、试卷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无法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的任课教师,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处批准。逾期不报送课程成绩且无特殊理由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成绩单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五年后销毁。研究生毕业后,其成绩单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九、成绩修改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修改。经查证确有差错需要修改研究生成绩,应在递交成绩后两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律不予修改。成绩修改应由任课教师本人书面提请主管院长核准、研究生处处长批准,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方可修改。
十、成绩复查
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修改或查阅试卷。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前三周对上学期有疑问的公共课成绩提出复查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各学院汇总后在第四周内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复查试卷。研究生专业课试卷的复查由各学院负责。
十一、成绩与学分确认
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是指将研究生在正常教学安排之外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确认为正式的成绩和学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到其它培养单位选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二)入学前三年内经研究生处批准,在我校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
(三)其它经研究生处批准的情况。
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当需要进行成绩与学分确认的课程出现层次、类别差异时,学分确认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即:博士层次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硕士层次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必修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选修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学分、学时较多的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学分、学时较少的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只有学籍状态为“正常注册”的研究生,才能进行课程成绩与学分的确认。
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要补修的本专业前置学位的课程,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及格,但不计算学分。
十二、成绩与学分的生效
只有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正常注册”时,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成绩与学分才能生效并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对未注册的研究生,学校不提供正式的成绩证明。
十三、考核作弊处理
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成绩按“零”分计,注明“作弊”,视情节轻重按《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0〕83号)处理。
十四、缓考、补考、免修免考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交《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及有关证明,经主讲教师和导师同意,公共课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离考场一律按“缺考”论,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擅自缺考”。
硕士生课程考核若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缓考、补考安排在开学10周内进行。政治理论课程与公共英语课程的缓考、补考安排由研究生处和开课学院负责,其他课程缓考、补考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报告学院缓考补考名单,学院根据缓考补考名单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安排监考教师。补考命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原考试要求一致。
硕士生学位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一门, 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有一门学位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经校长批准,予以退学。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经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已在本校或外校修读研究生课程的研究生,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免考相关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三年内有效。
符合研究生公共英语免修条件的研究生于开学两周内提交《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共英语免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经批准后可免修免考研究生公共英语,成绩按85分计算,获得相应学分。未经批准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十五、研究生考试规则
研究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旷考论。因特殊情况(如本人重症、至亲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学院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按旷考论,成绩记零分。
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研究生不得携带书包、课本、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进入考场。
研究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研究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专业、姓名,然后答题;如有试题字迹不清、错漏或分发错误等问题,研究生可举手询问,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再行提问。
研究生进考场前应做好考试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未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换卷,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以及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书写文字的一面朝下,连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学生自行离场,由监考人员到座位收卷。拖延时间交卷者,试卷作废。提前交卷的研究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
违反上述考试纪律者,考试成绩作零分计,并应重修本门课程。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十六、监考员守则
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研究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考前编好座位表(必须隔位),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监督研究生对号入座。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研究生人数和试卷份数。并向研究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和考场规则。
必要时可对试卷作扼要说明,但不得对涉及试卷答案内容作任何解释和提示。研究生对试卷印刷不清或错漏之处提出询问时,可当众回答,开考15分钟后,停止回答研究生的任何询问。
监考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在监考时间内与他人闲聊或随意离开考场,不得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试题或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在规定的交卷时间前5分钟,可提示研究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监督研究生离开考场,并负责到座位将试卷收齐清点,如发现试卷缺少,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缺卷学生姓名。对拖延交卷者(特殊情况除外),将其试卷作废卷处理。
如发现研究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作弊迹象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对经口头警告后再犯者,即视为作弊,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全校期末考试期间,于当天将登记表报当天值班的总监考或副总监考作出处理;平时的考试或考查,应在3日内将登记表报送研究生处进行处理。
监考员必须依时到位,并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如监考员迟到,或不履行职责,其所监考的试室有作弊行为被巡考员发现,以教学差错论处,给予通报批评。如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职责,给违纪和作弊行为以姑息、纵容或说情者,以教学事故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规定》(华南农办〔2007〕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