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MPA研究生教育特点和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明确任课教师的职责,保证和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MPA任课教师, 第二条 MPA任课教师要熟悉和了解MPA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以及MPA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要求。 第三条 MPA任课教师应根据MPA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案以及设计课件,并交MPA教育中心存档。MPA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授课的两周前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通知教学秘书。因特殊原因而没有教材的课程,应及时提供讲义。 第四条 MPA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时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不随便调课或请他人代课,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因病、因公需要调课时,必须由MPA教育中心批准,并备案。每学期无故或未经批准调课超过两次以上即取消其MPA任课教师资格。 第五条 MPA任课教师上课时原则上应点名,检查学员的出勤情况,期末考试前将出勤表交MPA教育中心。按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对缺课累计超过1/3课时的学员,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六条 每门课程要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后作业、练习,并认真批改、打分和记录。提倡作业形式创新,如写调查报告等。 第七条 考试形式可以为开卷、闭卷,MPA任课教师应准备A、B两套考试题。考试题应严格保密。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打印与保管。考试应有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题目,以便研究生充分发挥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八条 MPA任课教师应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结构记分法,分平时作业、案例分析及讨论和期末卷面成绩三部分,详细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而定。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课程60分以上为及格。 第九条 MPA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交MPA教育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条 MPA任课教师在完成授课任务后、课程考试前,由MPA教育中心组织MPA研究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MPA教育中心反馈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根据评估意见,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MPA教育中心负责保存。对于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普遍好评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教学中问题较多的教师,经MPA教育中心研究,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