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课程建设和各类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等工作。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0〕118号)制定。若有与华南农办〔2010〕118号文不符之处,原则上以华南农办〔2010〕118号文为参照执行。 三、课程设置 第四条 各专业方向应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推进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专业特色。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应在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教学衔接性的同时,体现不同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各教育层次的课程体系要体现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课程教学内容应具有学科前沿性。但应避免把导师正在研究的课题内容当作课程开设。一些内容较少的高新科研技术类理论知识不一定单独作为课程开出,可以列入各专业的《文献综述及专题讨论》课程中作为专题报告。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确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改动。确需调整的,须经学科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 第八条 新开(更名)课程办理和研究生课程学分学时设置以华南农办〔2010〕118号文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教学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九条 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和教学参考书与选读文献均以华南农办〔2010〕118号文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专业课教学由我院负责,研究生处参与协调跨学院的专业课教学组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公共课课程表。我院根据公共课课程表,安排学院研究生专业课程表。要求各专业或方向负责人在每学期末安排下学期课程并通知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时效性、开课人数要求、专业老师同一学期授课门数和学生修课时限均以华南农办〔2010〕118号文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三条 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学检查和日常质量评估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组织随堂听课,由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以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内容和评估时间及结果处理等均以华南农办〔2010〕118号文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教学、考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学位课程教学必须全部面授,选修课程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增减课时。因故需请假调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天向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申请,并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办理调课手续。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在上课前通知任课班级学生及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并及时补办调课手续。原则上一学期调课学时不得超过8学时。因调课所缺课时任课教师应及时为研究生补上。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缺勤率超过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核。课程考核可以采取平时考勤成绩和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除了应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处进行教学管理、评估和课程档案整理之外,还应积极配合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教学大纲;2.主要教学用书、参考资料、课件与多媒体资料;3.教学进程表;4.课程考核的试卷、答卷;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6.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评估当年可能要求的其它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档案应存档备查。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必须长期保存,其余的教学档案一般保存五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教学档案由学校统一销毁。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