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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王雅迪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380

 

《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已经于202162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21630

 

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

202162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进行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下列教职工:

(一)党政领导;

(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代表;

(三)各专业主任;

(四)负责应届本科毕业生年级(以下简称毕业生年级)工作的辅导员;

(五)教务员。

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四条  推免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遴选建议推荐的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人选(以下简称建议人选);

(二)决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应当由推免工作小组决定的事项;

(三)就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产生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解释本细则;

(五)决定推免工作中应当由推免工作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推免工作小组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作出的决定或解释可能影响学生的实体权利的,应当在该决定或解释生效前对其进行公示。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的职责由推免工作小组承担。

第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确定推免工作日程安排,决定建议人选名额分配办法及各类别、各专业分配的具体名额;

(二)发布启动推免工作的通知或公告;

(三)申请参加建议人选遴选,并确定参加推免的类别;

(四)对申请参加建议人选遴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进行答辩;

(六)计算参加答辩的候选人的综合排名成绩;

(七)拟定并公示建议人选及其排序的初步名单;

(八)确定并报送建议人选及其排序的最终名单。

第六条  推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学校对当年推免工作的要求等合理确定学院推免工作日程安排。但是,学院推免工作日程安排不得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议人选包括正式人选和候补人选。《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学校下达推免指标,是指正式人选名额。正式人选名额包含一般推免生正式人选名额和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正式名额。候补人选名额为正式人选名额的20%

一般推免生正式人选名额原则上按照各专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年级总人数的比例分配。但是,由此产生各专业分配的正式人选具体名额合计多于或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的情形的,推免工作小组应当调整各专业分配的具体名额。

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正式人选名额原则上为正式人选名额(不含学校下达的单列指标数)的15%

候补人选具体名额分配由推免工作小组决定。推免工作小组依照前款的规定分配或调整各类别、各专业具体名额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教学科研实力、各学科发展前景与规划、毕业生人数较少专业的保底名额等因素。若某专业、某类别学生人数不足未完全使用正式人选名额,推免工作小组应当重新调整分配的具体名额。

第八条  推免工作小组发布的启动推免工作的通知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二)建议人选名额及其分配办法、各类别、各专业分配的具体名额;

(三)申请参加建议人选遴选的期限、方式及申请材料的内容、种类、形式等事项;

(四)推免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推免工作小组发布启动推免工作的通知或公告的,视为推免工作开始。

第九条  学生申请参加建议人选遴选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确定参加遴选的类别。申请参加遴选的期限、方式及申请材料的内容、种类、形式等事项由推免工作小组决定,学生选择一般推免生遴选类别或者特殊学生专长推免生遴选类别,不能重复选择。学生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或不按照规定方式申请的,或者不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后,推免工作小组认为材料有瑕疵的,可以要求当事学生补正,当事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补正;当事学生无故不按照规定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推免工作小组应当依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拟定并公示入围推免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期内,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对名单提出异议的,推免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经过后,推免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异议。公示期经过后,推免工作小组发现名单确有错误,可能违反《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推免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的,应当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

第十一条  入围推免的候选人应当参加答辩。答辩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由推免工作小组决定。候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参加建议人选遴选。

推免工作小组组织答辩,应当成立答辩组。答辩组一般按专业分别成立或按相近专业合并成立,答辩组评委由推免工作小组在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学院教职工。

(三)学生党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对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推免工作小组应当计算综合排名成绩。

一般推免生的综合排名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排名成绩=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学业成绩×70%+答辩成绩×30%

学业成绩统一采用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答辩成绩为答辩组评委评分的平均分。答辩组评委评分的满分为100分,考查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外语水平、学术基础、全面发展等,原则上答辩时不再考查候选人的学业成绩。

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的综合排名成绩为公开答辩的评委评分的平均分。评委评分的满分为100分,考查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外语水平、特殊专长、全面发展等。

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申请人在外校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以下简称交流课程)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尚未完成学分转换的,在计算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平均绩点时,应当由推免工作小组先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转换方法决定交流课程学分转换的暂定方案,再以暂定方案为基础计算平均绩点。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各类别、各专业配的建议人选具体名额,按照参加答辩的候选人的综合排名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建议人选及其排序的初步名单。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小组应当依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示参加答辩的候选人的综合排名成绩和建议人选及其排序的初步名单。

公示期内,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未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初步名单应当确定为最终名单并公布。公示期内,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推免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有关内容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公式期经过后,推免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异议。公示期经过后,推免工作小组发现公示的内容确有错误,可能违反《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推免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的,应当更改有关内容并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推免工作小组应当依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学校推免工作推免工作小组报送各类别、各专业建议人选及其排序的最终名单。

第十六条  在依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申请人或其他学生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平均绩点时,应当使用学生申请参加建议人选遴选截止日的数据。

第十七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计算,得出的数值不是整数的,应当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